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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悬浮风机_空气悬浮风机技术要求说明

时间:2021-01-23 17:09  来源:森兹原创

空气悬浮风机技术要求说明:《HJT251-2006-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磁悬浮风机》.pdf

  本电子版内容如与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的标准文本有出入,以中国环境出版社

  出版的文本为准。

  HJ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HJ/T 251-2006

  代替HCRJ 029-1998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磁悬浮风机

  Specifications f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product

  Roots blower

  2006—04—13 发布 2006—06—01 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

  HJ/T251 -2006

  目 次

  前言 ………………………………………………………………………………………………Ⅱ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要求 ……………………………………………………………………………………1

  4 试验方法 ……………………………………………………………………………………2

  5 检验规则 ……………………………………………………………………………………3

  6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3

  HJ/T251 -2006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障水污染治理设施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磁悬浮风机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水污染治理委员会)、天津市鼓风机总厂、

  南通市锦工机泵厂有限公司。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 年4 月13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6 年6 月1 日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磁悬浮风机》(HCRJ 029-1998) 。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II

  HJ/T251 -2006

  磁悬浮风机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磁悬浮风机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保护行业使用的输送清洁空气的磁悬浮风机(以下简称“鼓风机”)。

  其它类似的容积式鼓风机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888 风机和磁悬浮风机噪声测量方法

  GB/T 13306 标牌

  GB/T 13384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JB/T 8941.1 一般用途磁悬浮风机 第1 部分:技术条件

  JB/T 8941.2 一般用途磁悬浮风机 第2 部分:性能试验方法

  3 要求

  3.1 基本要求

  3.1.1 鼓风机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3.1.2 鼓风机的设计、制造及一般技术性能应符合JB/T 8

空气悬浮风机技术要求说明:一般用途磁悬浮风机 第1 部分:技术条件 JB/T 8941.1-1999

  一般用途磁悬浮风机 第1 部分:技术条件 JB/T 8941.1-1999 (国标大小:183 KB)

  国标简介:

  一般用途磁悬浮风机 第1 部分:技术条件 JB/T 8941.1-1999

  Roots type blowers for general purpose Part 1: Specification

  本标准规定了一般用途磁悬浮风机(包括单级、双级、成组时正压和负压鼓风机)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储存,成套供应与保证期。

  本标准适用于输送空气和中性无毒气体的一般用途磁悬浮风机(以下简称鼓风机)。鼓风机的进气温度不高于40℃,气体中固体微粒的含量应不大于100 mg/m3,微粒最大尺寸应不大于鼓风机气缸内各相对运动部件的最小工作间隙之半。

  输送其他特殊气体的鼓风机,制造厂可与买方协商参照执行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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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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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悬浮风机技术要求说明: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磁悬浮风机

  Specifications f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product Roots blower

  ( HJ/T 251-2006 代替HCRJ 029-1998 2006-06-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障水污染治理设施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磁悬浮风机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保护行业使用的输送清洁空气的磁悬浮风机(以下简称“鼓风机”)。其它类似的容积式鼓风机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磁悬浮风机(HJ/T 251-2006 )

空气悬浮风机技术要求说明:脱硫氧化空气悬浮风机技术协议之设计技术要求

  空气悬浮风机技术协议锦工风机之前分享过,这几天,锦工风机陆续给大家分享一份具体的技术协议,今天为大家提供的是,设计与技术要求,这是技术协议中较为重要的部分,该技术协议为脱硫氧化风机,某公司锅炉项目。

  4.1设计要求:

  氧化风机应选用无油型,风机应运行在最高效率点上。风机要有几乎平坦的效率特性曲线,以保证运行时机组在各种负荷下都有最佳的效率。氧化风机在设计工作压力下,流量误差不得大于1% 。

  氧化风机设置进出口及放空消音器,进口空气带过滤器、风机主机、电机、隔音罩(如果需要)和阀门(止回阀、安全阀、电动卸载闸阀)、电机和风机的共用基础框架及地脚螺栓等。氧化空气系统设置为当需要投入备用氧化风机时能在运行中自动切换。

  集中安装在隔音罩内的风机、电机应能长期正常运行而不超温。

  4.2 对风机性能的基本要求

  4.2.1 供方必须保证满足需方提出的风机性能设计参数,并能在前述设计运行条件下长期安全运行。

  4.2.2 风机特性曲线的允许偏差,应限制在:

  a) 在保证点的风量 0——+ 5%;

  b) 在保证点的全压 0——+5%;

  4.2.3 轴承部位振动速度的有效值(均方根值)应不大于 mm/s(供方填写)。

  4.2.4 风机主轴承应能承受机壳内的紊流工况所引起的附加推力,并在长期运行时不发生事故。

  4.2.5 风机及其辅助设备,应有良好的性能,合理的运行操作方式及就地启停、调试和正常运行及事故情况下所必须的测量,控制调节及保护等措施,以确保设备的安全经济运行。

  4.2.6 风机及其附属设备,包括基础和支座在内,应能经受得住风机安装所在地区地震力的作用。供方应向需方证明,在设计地震烈度级的地震作用下,设备均能承受,并保持结构上的完整性。证明方法,可选用下列方法中的一种或几种的组合:

  a) 用静态分析预计设备的性能及对地震力的反应;

  b) 在模拟的地震条件下,对设备进行静态或动态试验;

  c) 利用以往设备经受地震的经验,证明本工程的设备在地震条件下运行的可靠性;

  4.2.7 风机的设计,应考虑到稳定工况和不稳定工况下的离心力、压力、热应力、地震力以及风机自重和保温重量的同时作用。

  4.2.8 供方应保证风机距其进风口前1米处的噪声不大于85dB(A)。

  4.2.9 如果噪声大于第4.2.8条的规定值,供方应使用需方同意的声学手段处理,使其合乎标准。

  4.2.10 供方应提供最大噪声水平处的噪声频谱特性。

  4.2.11 供方应明确设计参数的允许变动范围,需方在正式制造前有权在这一范围内变更设计参数。供方不应增加设备价格。

  4.2.12 当需方订购数台具有相同特性的风机时,供方提供的部件及备用件应是可以互换的。

  4.2.13 供方应向需方提供风机一电动机机组基础结构详图,保证使风机的振动和不稳定性减小到最低程度。需方应按供方的要求,提供基础设计的必要资料。

  4.2.14 三台风机并列运行时,风机不发生共振。

  4.2.15风机的转动部件必须经过严格的静平衡和动平衡实验。

  4.2.16 空气悬浮风机叶轮动平衡精度不低于G6.3级,皮带轮(若使用)应作静平衡试验;离心风机叶轮及转子动平衡精度不低于G2.5级,且叶轮需做超速试验。

  4.3 对风机制造的基本要求

  4.3.1 风机结构设计,应考虑到运输、安装、检修时的方便,并有利于易损件的拆装。

  4.3.2 风机各部位间隙应符合设计要求。

  4.3.3 为了消除机壳和进气室刚性不足产生的振动,在它们的内部和外部均应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

  4.3.4 机壳、进气室等均应设计成便于调换的结构。

  4.3.5 为了便于轴的校正和轴承的拆装,轴承座必须有单独的底板和调整螺丝。

  4.3. 6 联轴器处应设置钢质联轴器保护罩,该保护罩应该是可拆卸的和封闭的。

  4.3.7 风机的各个组件及部件应配有吊耳或吊孔。

  4.3.8 风机机壳、进气室等的焊缝,参照不低于DLJ61—81《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金属焊缝射线检验篇)》的方法进行无损探伤检查,并按相关标准验收。

  4.3.9 风机转子,包括转子叶片及凸缘的焊接,均应进行直观检查,并用液体渗透检查或用磁粉探伤。

  4.3.10 设备和支撑的焊接,按不低于DL5007—92《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焊接篇)》的要求进行。

  4.3.11 对于组装后整体发运的风机,应力求做到使现场的安装工作量达到最小。

  4.3.12 第一次大修前安全运行的时间大于16000小时,齿轮寿命大于25000小时,精度不低于GB10095规定的5级。

  4.3.13 供方提供的设备铭牌上应标明该设备的KKS编码,该编码在合同签订时由需方提供。

  4.4 对油系统的基本要求(如果需要)

  4.4.1 润滑油系统应包括所有管道、油位指示器、压力和温度测量仪表等以及与设备连接的连接件。

  4.4.2 油箱内部应除垢,并涂刷防锈油漆。要求务必保证质量,以达到现场安装不再重漆为准。

  4.4.3 轴承部位的温度应不高于95 ℃,使用普通润滑油时,油温<65 ℃。

  4.4.4 油冷却器应作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其工作压力的1.5倍,试验时间不少于30分钟。

  【续2】空气悬浮风机技术协议电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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